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通讯线杆距公路外缘仅0.6米)

72岁老太驾驶燃油三轮车撞到路边通讯线杆身亡,事后家属将埋设通讯线杆的某通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公司庭上连连“喊冤”,原被告双方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纠纷进行审理,并判决某通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000元。

案件详情

2019年9月28日12时许,王某驾驶燃油三轮摩托车去镇上赶集,车上载有老伴、孙子及外孙3人,回村途中行驶至本村村前水泥路路口,由西向北拐弯时,不慎撞到道路东侧由某通讯公司埋设的通讯线杆上,王某当场昏迷,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去世后,王某老伴周某及三子女认为某通讯公司对案涉通讯线杆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通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0万元。

某通讯公司辩称,案涉通讯线杆的架设符合规定、合乎要求,没有影响和妨碍道路通行,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通讯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证实原被告双方主张,承办法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案涉通讯线杆位于水泥路拐角的路肩上,距离水泥路面仅约0.6米。附近确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有效保护。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无证驾驶燃油三轮摩托车且违反三轮摩托车不能载人的规定,在自己熟悉的道路上行驶时操作不当,导致驾驶的燃油三轮摩托车撞至电线杆,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某通讯公司埋设的案涉通讯线杆距离水泥路面仅约0.6米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建筑控制区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且通讯线杆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管理过错责任,对王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某通讯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58000元。宣判后,某通讯公司自觉履行了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农村道路改建、扩建,路面变得宽阔,但作为配套工程的供电、通讯设施却没有一并迁移改造,出现电线杆“跑”到路面或紧挨路面的情况,给出行人员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对此,相关部门应重视起来,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出行时一定要多留意、多观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三、《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临沭县法院

发布于 2023-08-18 15: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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